2020肺炎疫情捐款明星名单 2020新型肺炎防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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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2020年新肺炎疫情防控报告,很多朋友都很感兴趣。然而,许多人会要求个人直接向承担防疫和控制任务的医院捐赠,以应对新的形势。。我想你一定想知道个人对新的冠状肺炎疫情的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怎么做?今天,我想简单分析一下,个人对新一轮肺炎疫情的捐款能否税前扣除。怎么做?希望能够解决每个人内心的疑惑,赶快看看2020年肺炎疫情的捐赠明星名单。

2020年新肺炎疫情防控手抄本报纸大全明星捐赠名单。

预防和控制新皇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预防和控制新皇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名人捐赠名单公布。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公告,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实施一系列针对重点疫情防控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打赢疫情防控战。疫情是秩序,防控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实施防控新皇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真正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纳税服务,是当前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支持防疫工作中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掌握和运用各项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指导意见》,涵盖了保护性治疗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公益捐赠鼓励、恢复劳动和再生产支持四个方面的12项政策。2008年汶川地震捐款清单。

一、对保护性治疗的支持

1.按照政府标准获得防疫临时补贴和奖金的,免征个人所得税;512捐赠清单。

2.个人领取单位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放的医疗和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辽宁肺炎疫情。

二是支持物资供应肺炎疫情。

2020年肺炎疫情捐赠明星名单3。对防疫关键保障材料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

4.提供防疫重点保护的纳税人,材料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居民必需的生活资料快递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为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和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云南肺炎疫情。

7.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肺炎在意大利流行。

三、鼓励公众捐赠生猪疫情城市名单。

8.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处理疫情项目,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0.为应对疫情无偿捐赠的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猪疫情已经解除的城市名单。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韩红捐赠清单。

四、支持恢复工作和生产

12.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亏损的最大结转期限将延长至8年。

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对保护性治疗的支持

1.根据政府规定的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临时工作补贴和防疫奖金的捐赠名单。

[享受主题]

参与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捐赠清单表模板。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所获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制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防疫人员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政策基础]西湖大学捐赠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发放的医疗和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题]韩红宣布捐赠名单。

获取单位出具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的个人捐赠清单(不含现金),如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及其他实物等,予以公示。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和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0号)捐赠名单公告模板。

二。广济大桥配套物资捐赠清单。

3.对生产企业的重点防疫物资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

[享受主题]

物资生产企业的捐赠清单是防疫和控制的重点,从宣传开始。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防疫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增量津贴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最终津贴。崔永元捐赠名单。

防疫重点保护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赖墓最新捐赠名单。

防疫控制的重点是确保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免税政策,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免税退税。

[政策基础]捐赠清单的出版形式。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税收征管支持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捐赠名单公布。

4 .纳税人提供的重点防疫保护货物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

为疫情防控提供重点防护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传染性胸膜肺炎的症状。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2020年为肺炎疫情捐款的明星名单。

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所得,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免税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自行申报免税,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单》的相应栏目。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并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开具普通发票。在防疫期间,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应的红字发票需要按规定开具,但没有及时开具,可以先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开具。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销售额和销售额将免税政策下的销售额和销售额申报为增值税的,可以选择更正当前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中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并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退还或者抵扣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税函〔2020〕4号)

5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居民必需的生活资料快递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

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等基本生活资料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快递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财水[〔2016〕36号)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快递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免税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自行申报免税,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单》的相应栏目。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并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开具普通发票。在防疫期间,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应的红字发票需要按规定开具,但没有及时开具,可以先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开具。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销售额和销售额将免税政策下的销售额和销售额申报为增值税的,可以选择更正当前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中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并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退还或者抵扣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8号)

疫情过去春暖花开语录:春暖花开,疫情就要过去,我们的与爱车星越的生活又回来啦!

——2020年度肺炎疫情捐款名人名单: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款,应对新形势。(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税函〔2020〕4号)

6.为防疫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和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题]

防疫和控制重点保证材料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允许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计入当期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防疫重点保护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防疫控制的重点是确保物资生产企业实行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在优惠政策管理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和用具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8〕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行填写相关信息。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税函〔2020〕4号)

7.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题]

卫生主管部门直接进口用于防疫和控制的物资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卫生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和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

对免税进口物资,可根据或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进行登记放行,然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基础]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口料件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众捐赠

8.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题]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向肺炎流行区捐赠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企业和个人全额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捐赠的现金和物品。

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应当采用“自主申报享受、保留相关数据备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填写全额捐赠扣除。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税函〔2020〕4号)

9.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处理疫情项目,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题]

直接向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办理税前扣除。

承担防疫和控制任务的医院收到的捐款应指定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应当采用“自主申报享受、保留相关数据备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填写全额捐赠扣除。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填写“个人所得税项下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备注栏应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已获得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并将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保存备查。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税函〔2020〕4号)

10.为应对疫情无偿捐赠的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享受主题]

无偿捐赠处理疫情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自行申报免税,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中的相应栏目。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明细表”中相应的栏目。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并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开具普通发票。在防疫期间,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应的红字发票需要按规定开具,但没有及时开具,可以先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开具。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销售额和销售额将免税政策下的销售额和销售额申报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以选择更正当前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中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并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从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分别予以退还或者抵扣。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税函〔2020〕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题]

捐赠进口防疫物资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慈善捐赠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将适度扩大。捐赠用于防疫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进口物资包括试剂、消毒用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车和应急指挥车。

(2)扩大免税范围。国内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将直接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和捐赠。国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疫和控制,并符合上述第(一)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

(3)受援人增加到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单位名单通知直属海关和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宣布,2020年第6项免税进口物资将与已征收的免税资金一并返还。其中,已征收进口税但尚未申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进口料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税及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手续。已申请增值税抵扣的,只向海关申请进口环节的进口关税和消费税退税。相关进口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对免税进口物资,可根据或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进行登记放行,然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基础]

(1)《慈善捐赠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口料件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恢复工作和生产

12.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亏损的最长结转期将延长至8年。

[享受主题]

困难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

[优惠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损失的最大结转期限从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四大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入)。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应按照规定实行延长结转亏损期政策,并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关于延长结转亏损期政策应用的说明》。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税函〔2020〕4号)

上述人员和个人直接为医院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应对新形势做出了贡献。相关内容已经为大家精心安排好了。个人对新的冠状肺炎疫情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如何扣除份额?读完2020年新肺炎疫情防控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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